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0年8
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55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3.72元。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4,035,867.24元。
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且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验
资报告》验证。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
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剩余
募集资金 7,500 万元建设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以下简
称“本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
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关
于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
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实施
本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城海
泰”)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支行、保荐机构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用于建设本项目的募集资金将在专户开立后由原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转至新开立专户。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
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余额(元)
蒲城海泰封装
陕西蒲城海泰 重庆银行股份
用光敏聚酰亚
新材料产业有 有限公司西安 870602029012936342 0
胺材料产业化
限责任公司 沣东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蒲城海泰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
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于甲方二蒲城海泰封装用光敏聚酰亚胺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
功能,监管期间不得销户。专户预留印鉴增加甲方一法人私章,所有募集资金的
划出必须经甲方一同意。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同时提交与该支付/使用有关的用款凭证。甲方应对其提供的申请、相关凭证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该等资料存在的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进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时,即视为履行募
集资金监管职责。
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监管账户中
的资金。
在监管账户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
划款等手续费,乙方结算、划款等手续费扣收而无需甲方划款指令。若账户资金
不足以支付划款指令及划款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并通知甲方,由此引发
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
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