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情形;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广西钢
铁主营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等,为上市公
司子公司。本次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