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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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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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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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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经法意字第386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
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5月21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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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
月10日15:3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
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3日。经查,截止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8,009,52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0.2320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463
名 , 所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2,943,024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67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593,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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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
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表决。其中,议案4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投票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66,9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197%;1,377,83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005%;249,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98%。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61,1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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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109%;1,388,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71%;243,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20%。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53,9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999%;1,383,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095%;256,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906%。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91,4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571%;1,383,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095%;218,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34%。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70,1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246%;1,405,2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423%;218,4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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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4,072,2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802%;1,141,8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408%;379,7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790%。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4,066,2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711%;1,148,2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505%;379,3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784%。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4,061,4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638%;1,152,8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575%;379,5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787%。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4,013,7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911%;1,186,2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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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084%;393,85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05%。
光、孔建安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63,986,3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493%;1,214,1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509%;393,35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98%。
上述议案的同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
签名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