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孙泉、马忆南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春光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指
对象发行 票的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
本发行保荐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董事会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指
意见第 18 号》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CGH 工业私人有限公司(CGH Industry Sdn.Bhd.),注
马来西亚 CGH 指
册于马来西亚,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CHUNGUANG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春光国际 指
LTD.,注册于新加坡,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CONG TY TNHH CGH TECHNOLOGY(VIETNAM),注
越南 CGH 指
册于越南,系发行人二级全资子公司
SUNTON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注册
越南 SUNTONE 指
于越南,系发行人二级全资子公司
SUNTONE INDUSTRY VIETNAM CO LTD,注册于越
越南 INDUSTRY 指
南,系发行人二级全资子公司
TENGYUE ELECTRIC APPLIANCE,注册于越南,系发
越南 TENGYUE 指
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
SUNTONE TECHNOLOGY (MALAYSIA) SDN. BHD.,
马来西亚 SUNTONE 指
注册于马来西亚,系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
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孙泉、马忆南担任本次春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
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孙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爱慕股份 IPO、恒玄科技 IPO、广
汇能源配股、外高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际医学非公开发行、松原股份可转
债、康泰医学可转债、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联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王府井
公司债、隧道股份公司债、华大海天新三板挂牌等。现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
的项目有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忆南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爱慕股份 IPO、
国际医学非公开发行、汉商集团非公开发行、松原股份可转债、康泰医学可转债、
联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王府井换股吸收合并首商股份、华大海天新三板挂牌等。
现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冉大为,其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冉大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野风药业 IPO、中信博非公
开发行、宇新股份非公开发行、杰锋动力新三板挂牌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俞康泽、王建海、廖磊、李雨童。
俞康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恒达新材 IPO、
爱慕股份 IPO、水星家纺 IPO、春光科技 IPO、数据港 IPO、德威新材 IPO、旭
升集团 2023 年可转债、岱美股份可转债、旭升集团 2021 年可转债、模塑科技可
转债、拓邦股份可转债、迪贝电气可转债、龙大肉食可转债、汉商集团非公开发
行、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红宝丽非公开发行、山西证券非公开发行、禾嘉股份
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实发展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建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恒达新材 IPO、爱慕股份 IPO、迪贝电气可转
债、龙大美食可转债、岱美股份可转债、华大海天新三板挂牌等。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廖磊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美埃科技 IPO、兆
龙互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华大海天新三板挂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雨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
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富龙首次公开发行、岱美股
份可转债、得乐康首次公开发行、新筑股份非公开发行、天邦食品非公开发行、
鹏都农牧非公开发行、环球租赁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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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 1399 号
成立时间: 2000 年 7 月 11 日
上市时间: 2018 年 7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13,519.005 万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春光科技
股票代码: 603657
法定代表人: 陈正明
董事会秘书: 张明骏
联系电话: 0579-82395333
互联网地址: www.chinacgh.com
主营业务: 清洁电器软管及配件产品、整机 ODM/OEM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行的类型: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40,557,015 23.08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5,190,050 100.00 135,190,050 76.92
合计 135,190,050 100.00 175,747,065 100.00
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以发行人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假设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 40,557,015 股。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标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或冻结情况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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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或冻结情况
质押
质押
合计 93,996,360 69.53% /
注:公司回购专户未在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2,025,3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1.50%。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序号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总额(万元)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
项目
(含税) 司股东的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1,837.47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961.7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92,562.21 93,949.23 95,723.68
(六)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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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额 285,058.27 236,179.50 195,779.79
负债总额 193,613.29 141,178.05 100,056.1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92,562.21 93,949.23 95,723.68
所有者权益合计 91,444.98 95,001.45 95,723.68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56,110.60 212,244.33 181,998.43
利润总额 -2,460.53 2,205.10 3,729.88
净利润 -3,249.29 1,385.81 2,705.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45.80 1,431.46 2,499.64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76.70 8,373.05 -8,997.1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789.91 -7,945.99 1,876.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298.17 12,371.42 -4,490.9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3.39 14,193.90 -11,243.88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比率(倍) 1.01 1.22 1.42
速动比率(倍) 0.79 0.96 1.1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3.28% 38.94% 31.43%
资产负债率(合并) 67.92% 59.78% 51.11%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37 3.28 3.24
存货周转率(次) 5.82 6.06 5.6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总资产周转率(次) 0.98 0.98 0.88
利息保障倍数(倍) -0.54 2.98 5.7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67 0.61 -0.6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1 1.04 -0.82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中信建投证券衍生品交易部通过自营业务持
有发行人股票 6,900 股。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通过自营业务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
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
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春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
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
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
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且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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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
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 800 万台新建项目(一期)”“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
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
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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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无确定
的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或其他补偿。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355.00 万元,占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比例为 0.38%,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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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
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二、关于第十条‘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
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0,557,015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
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
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金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77,633.49 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
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因素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全球经济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围绕清洁电器行业开展,主要产品包括清洁电器软
管及配件、整机,市场需求最终取决于消费者对清洁电器的消费需求。目前全球
包括吸尘器在内的家用清洁电器的消费和使用主要集中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
和地区,这些地区消费者对吸尘器的使用习惯以及更新换代需求,奠定了全球吸
尘器需求基础。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消费需求
疲软。若未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经济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诸如全球公共卫生
事件等对全球经济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
愿,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类塑料粒子(聚乙烯类、PVC、ABS 类、PP
类等)、筋条、铝棒、增塑剂、电子线、电机、电池包、电源线等。公司塑料粒
子类原材料的上游为石油化工行业,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影响而呈现一定波动性,
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稳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若原材料价格显著上升,同时公司未
能与客户就调整价格对冲成本上升的影响协商一致,公司将面临采购成本大幅上
涨而带来的成本压力,进而挤压公司的利润空间。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清洁电器软管行业及清洁电器整机制造行业的从业企业数量众多,
行业同质化竞争激烈。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有可能导致公司的产品售价降低或
销量减少,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随着年轻世代消费者逐渐成为家用电器的主要购买者,其对清洁电器的需求
也从原来强调实用性和性价比,逐步转变为更加注重清洁电器的精致外观、智能
互联和产品品质,清洁电器的市场竞争从而也呈现出更多维度。若未来公司不能
持续技术创新、增强研发能力、控制制造成本,公司清洁电器业务市场份额可能
会出现下滑的情形。
(4)替代产品风险
目前家居环境清洁方式主要包括用扫把、拖把和抹布等人工清扫,用吸尘器、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扫地机器人等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清扫,其中扫地机器人等替代产品中无需使用软
管。公司软管产品及配件主要应用于吸尘器领域。随着生产技术逐步成熟,具备
体积小、智能化、自动化等优点的扫地机器人等替代产品将抢占更多的清洁电器
市场份额,对吸尘器的产销量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软管及配件产品的销售
产生一定影响。
(5)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以中美贸易冲突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形势变化频繁,全球经济正面临着多重压
力,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政治化的倾向日益突出,影响全球经贸秩
序和供应链体系。公司出口及境外销售区域主要为美国及亚洲、欧洲国家,若贸
易保护主义持续加剧,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构
成不利影响。
(6)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尤其是整机业务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对
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均在 60%以上。公司将通过积累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开拓
客户并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密切,如果未来某一主要客户
降低或停止与公司的合作,则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7)整机业务客户订单下降或终止合作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整机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在 50%以上,是公司收
入主要来源,且公司整机业务前五大客户集中程度超过 90%。在整机业务方面,
公司系 ODM/OEM 厂商,若主要客户经营计划调整将原给予公司订单转移给其
他 ODM/OEM 厂商或其自身受市场竞争影响业务量下降,导致其从公司的采购
量下降,会使得公司订单减少。此外,如整机客户因自身战略方向调整,从原来
ODM/OEM 方式转为自主生产,将导致其减少对外 ODM/OEM 订单甚至终止与
公司 ODM/OEM 合作关系,也将使得公司整机业务订单下降。如果未来整机业
务主要客户订单下降或终止合作,公司不能及时通过市场开拓弥补订单损失,将
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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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持续下滑风险
报 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 分别为 181,998.43 万元、 212,244.33 万元 和
万元、1,431.46 万元和-1,045.80 万元,呈持续下降态势。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下滑的主要原因为(1)由于下游终端竞争加剧,公司
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公司综合毛利率从 2023 年的 12.50%下降至 2025 年的
损失增加所致。
虽然公司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提升业务协同性、积极拓展新客户以及
强化人才团队建设等措施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但该等措施对改善经营业绩时间
无法准确判断。同时,若未来下游终端市场需求放缓、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
大幅波动以及其他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较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可能出现业绩持续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2)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43%、10.82%和 10.86%,整体下
降,其中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0%的整机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34%、3.98%
和 4.96%。公司整体毛利率受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及各类产品收入占比变动影
响,由于整机产品售价远高于零配件产品售价,如未来随着整机业务的进一步发
展,整机业务收入和占比持续提升,而整机业务毛利率却没有得到同步改善和提
升,将可能拉低公司整体毛利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
响。
(3)应收账款增加及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 54,343.93 万元、74,941.11 万元
和 77,275.67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86%、35.31%和 30.17%,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保持较高水平。
虽然公司应收账款整体账龄较短,但是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也将提高,若公司某一主要客户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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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下降,则公司将面临难以及时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此外,应收账款余额较
大将占用公司较多营运资金,进而可能引起公司流动资金紧缺。
(4)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6,709.81 万元、35,948.72 万元和
升趋势。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虽然公司采取了不断优化原材料采
购和存货管理等措施,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进而使得公司经营业
绩受到影响。
(5)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406.13 万元、-1,082.76 万元和 1,837.45 万
元。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境外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
对于出口及境外销售产品,客户主要采用美元、林吉特、越南盾等外币结算。如
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汇兑损失将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
相关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方案为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
影响。此外,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
响,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
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规模将有一定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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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及充分发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将可能无法与净
资产及总股本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下降,公司存在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同时,如果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则很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预期效果。
(三)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 800 万台新建项目(一期)和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经营预测期共 11 年,T+1 至 T+2 年为建设期,T+3 年开
始投产,达产率为 40%,T+4 年达产率为 70%,T+5 年起实现完全达产并进入稳
定运营状态,假设各期产销率假设为 100%。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仍存在不确定性,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所处行业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动、技术及工艺
变更等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出现,都可能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存在项
目实施进度或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在当前的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
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产
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开拓进展不及预期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募
投项目届时实现的销量、销售价格低于预测或经营成本高于预测,项目毛利率低
于预测,进而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稳定期预测毛利率在 9%-11%之间,高于报告期内公司整机业
务毛利率(1%-5%)。虽然公司为改善提升整机业务毛利率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但未来毛利率的提升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实际运行毛利率低于
预期,将导致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甚至出现负收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导致折旧费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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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公司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367.98 万元,如果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公司原有业务经营业绩未能显著
改善提升,公司存在短期内因募投项目折旧增加而出现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此外,项目实施后如不能如期达产,或达产后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
效益,则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将面临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已形成立足软管及配件、整机 ODM/OEM 业务协同发力的产品体系。
其中软管及配件产品主要包括伸缩软管、挤出软管、吹塑软管、吸塑软管和复合
缠绕软管以及水箱、卷线器、地刷、弯管、水袋、接头和手柄等;软管及配件主
要应用于吸尘器、扫地机器人、洗地机、除螨仪、布艺清洗机等清洁电器领域。
整机 ODM/OEM 产品主要包括吸尘器、扫地机器人、洗地机、除螨仪、布艺清
洗机等清洁电器,并于 2025 年延伸拓展至风扇、取暖器、空气净化器等环境家
居电器及家庭具身机器人领域。
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齐全的产品品类、优质
的客户资源积累、优秀的解决方案能力、合理的生产基地布局、高效的管理模式
和完善的品质管控体系,在清洁电器软管行业处于领导地位。公司在稳固清洁电
器软管及配件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吸尘器等清洁电器整机业务发
展,致力于为国内外知名吸尘器等清洁电器品牌商提供优质的整机产品及服务,
并与软管及配件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7,633.4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 800 万台新建项
目(一期)”“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具有良
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
品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
公司的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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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发放现金股
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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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未来回报规划的核查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金华春光橡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对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等做出了明确
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利润分配的核查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
项目
(含税) 司股东的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1,837.47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961.7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1,837.47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961.77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
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91.05%,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
年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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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法规要求,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
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董事会事先确定为发行对象的投资者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情
形,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
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发行人还聘请了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服务,聘请了专业机构
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1)FOXWOOD LLC(以下简称“新加坡 Foxwood 律师事务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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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其就春光国际法律尽职调查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其对春光国际进行法律尽职
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发行人与其就越南 CGH、越南 SUNTONE、越
南 INDUSTRY 和越南 TENGYUE 法律尽职调查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其对越南
CGH、越南 SUNTONE、越南 INDUSTRY 和越南 TENGYUE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C. S. TAM & CO. ADVOCATES & SOLICITORS(以下简称“马来西亚
C.S. TAM & CO 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就马来西亚 CGH 和马来西亚
SUNTONE 法律尽职调查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其对马来西亚 CGH 和马来西亚
SUNTONE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就募投可行性研究达成
合作意向,委托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出具可行性研
究报告。
(1)新加坡 Foxwood 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 Foxwood 律师事务所为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
相关专业服务的资格资质。新加坡 Foxwood 律师事务所本次服务内容为针对春
光国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
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为一家注册于越南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相关专业服
务的资格资质。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本次服务内容为针对越南 CGH、越南
SUNTONE、越南 INDUSTRY 和越南 TENGYUE 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3)马来西亚 C.S. TAM & CO 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 C.S. TAM & CO 律师事务所为一家注册于马来西亚的律师事务所,
具备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资格资质。马来西亚 C.S. TAM & CO 律师事务所本次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服务内容为针对马来西亚 CGH 和马来西亚 SUNTONE 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4)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审计专
业机构,业务范围覆盖验资、审计、财税咨询、提供企业重组、收购方案、尽职
调查、投融资方案设计、编制可行性报告等。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工作服务。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1)新加坡 Foxwood 律师事务所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为 8,000 新币(不
含税),已支付完毕。
(2)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为 450,000,000VND(不
含税),已支付完毕。
(3)马来西亚 C.S. TAM & CO 律师事务所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为
(4)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研究服务费用为 12.90 万元
(含税),已支付 9.10 万元。
综上,保荐人在本次发行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发行人在本
次发行中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境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聘请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
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
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
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
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核查;2026 年 2 月 26 日,项目组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底稿验收
申请通过后,2026 年 2 月 27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
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
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
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
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
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
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
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
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冉大为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泉 马忆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朱明强
内核负责人签名:
徐子桐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金剑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孙泉、马忆南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泉 马忆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