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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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
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
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
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应根据公司
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
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
资料、其他物品等的移交,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其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
业竞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
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
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
者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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