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
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考虑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
制定了《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最近
三年(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当年为最近三年起始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
行制定最近三年回报规划。
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规
划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情形时;
(3)自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
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
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5)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过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四、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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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