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6-03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
享迎水晋泰嘉裕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5%以上股东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
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例 9.2597%;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344%。符冠华与其一致行动人迎水 16 号基金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141,361,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1940%。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
人迎水 16 号基金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公司总股本的 0.9502%)。
例 5.2338%;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6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 6 号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
水晋泰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 10 号基金”)分别持有公司
股份 21,170,000 股、20,121,1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764%、1.5933%。
王 军 华 与 其 一致 行 动 人 迎水 6 号基 金 、 迎水 10 号基 金 合 计持有 公 司股 份
基金、迎水 10 号基金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7 月 3 日-2026 年 10 月 2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1,200 万股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02%)。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
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迎水16号基金、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迎水6号基金、迎
水10号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符冠华 116,933,470 9.2597% 持股 5%以上股东
合计 141,361,470 11.1940%
王军华 66,093,650 5.2338% 持股 5%以上股东
迎水 6 号基金 21,170,000 1.6764% 王军华的一致行动人
迎水 10 号基金 20,121,100 1.5933% 王军华的一致行动人
合计 107,384,750 8.5035%
注:上述表格中合计数据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出现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序 本次拟减持 占公司
股东名称 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号 股份数量 总股本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实施资
符冠华
迎水 16 号基金 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
王军华
积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
迎水 6 号基金 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
迎水 10 号基金 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本次减持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符冠华、王军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符冠华、王军华还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
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东符冠华、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