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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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意信息”)的委托,担任赛意信息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赛意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
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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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
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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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五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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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
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
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48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因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以现有总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后的 401,675,9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5 元人民币
现金,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21.8000 元/股调整为 21.6757 元/股【按股权登记
日 的 总 股 本 折 算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金 额 为 1.243228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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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
向 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13.7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 格 的议 案 》 , 因 公 司 2023 年 度 权益 分 派 实 施完 毕 , 以 公司 现 有 总 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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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21.6757
元/股调整为 21.5667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 0.1089807 元人
民币, 21.6757-0.1089807≈21.5667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票共计 597,8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 2023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20,66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
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918,460 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0,183,049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1,500,039 股后的 408,683,0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
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授予价格由 21.5667 元/股调整为 21.4970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
红的金额为 0.0697440 元人民币,21.5667-0.0697440≈21.4970 元/股)。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7 人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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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49,46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
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682,260 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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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6,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0,183,049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1,500,039 股后的 408,683,0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
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授予价格由 14.9800 元/股调整为 14.9103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
分红的金额为 0.0697440 元人民币,14.9800-0.0697440≈14.9103 元/股)。公司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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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授予价格为 14.9103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未
达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99,28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
废;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8 人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8,0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
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138,000 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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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99,280 股由
公司董事会作废;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 18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430,0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未达
标,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8,000 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
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138,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
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结论意见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