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医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9: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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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
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
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
息。
  鉴于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
告应当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公司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的信息披露按《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
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明确
预测的依据,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
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依
法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
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
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
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
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五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
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
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
务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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