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医药: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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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本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新设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
外);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青
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对外投资的审
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信息的规定。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适用);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结论。
  第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同
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
情况,将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对出现未按照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将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及
时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同时提交证券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财务部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等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日
常经营情况;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积极参
加相关会议,将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告上一年度履行
职责情况。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单位被解散的;
  (二)被投资单位被清算的;
  (三)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对外投资原则的;
  (四)合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节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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