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或“公司”)的大
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大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通过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衍
生品交易实现,其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及子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大宗原料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大宗原料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
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与经营需要相关,规模适度,不能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
注重风险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且需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
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总经理、
实施单位的执行层。职责分工如下:
(1)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2)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
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授权有效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
超出部分应该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
(2)审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将上述文件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
(3)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授权范围内,向具体实施单位转授权一定额
度的自主决策权;
(4)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5)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6)协调处理套期保值业务其他重大事项。
若子公司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总经理授权相应额度后,由子公司总
经理承担该公司的前述职责。
子公司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细则,但子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细则、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具体执行等均需遵守本
制度及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议案。
(1)统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原料套期保值业务需求,编制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年度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2)统筹安排公司及各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协助子公司建立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细则和业务流程。
(1)负责对原料现货、期货市场走势进行分析;
(2)负责统计和整理公司库存、采购及外协物料数据,汇总原料采购及外
协需求量,制定采购计划;
(3)负责制订、实施、调整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4)定期向总经理作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汇报;
(5)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
(6)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
(2)负责对相关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
止公司资产流失;
(3)负责及时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4)负责资金风险、合规性及套期会计有效性监控。
(1)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2)监督公司会计处理及核算情况、资金调配情况;
(3)每半年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阅。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审批流程与执行流程。其中审批流程包
括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和具体执行方案审批;执行流程包括业务具体执行、
日常风险监控、定期汇总上报及合规性检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流程如下:
战略投资部收集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方案后,编制公司整体
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后分别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完成前述审
查后,总经理应将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如需)审批。
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额度范围内,采购部门根据实际业务的套期保
值需求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在公司总经理授权或转授权额度内由采购部门的负责
人审批后实施,在转授权额度外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在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授权范围内,子公司业务部门制定套期保值
业务具体执行方案,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流程如下:
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或子公司指定人员与金融
机构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进行操作。采购部门应每日关注套期保值业务公允价值
减值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情况,如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
或超过第十九条的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战略投资部、证券
部门。财务部门应每半年度统一汇总公司内部各单位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上
报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应不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是否
符合规定。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控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
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
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
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出现影响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继续实施的情况或参与人
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发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存
在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损失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召开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风险
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实施。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进行
决策。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
召开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
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
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
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概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原始档
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
作,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由违规泄密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