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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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
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执行
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
(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审
批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如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达到上述提及的股东会标准,
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每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季度内,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应向财务负责人汇
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合理预计公司本年度委
托理财的总额度,若该额度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相关决策
机构审议批准。
  投资主体应发起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流程或者提交相关申请,申请中应包
括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率、投资品种、产品开放周期等内容,公司总部财务部门
对该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授权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其中
具体事宜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
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总部财务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风险研判,对委托理财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变动,出现异
常情况或可能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的单日
余额及累计收益,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七)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应及时取得
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八)负责配合公司证券部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优先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
的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季度委
托理财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委托理财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任独立的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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