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以上统称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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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失实、歧义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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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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