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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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6-027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青、吴宏艳、金昌粉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3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仕或公司)存在以
下情形: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
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总经理张青对公司 2025 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吴宏艳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吴宏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昌粉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金昌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
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
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
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
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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