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STOCKHOLM|NEWYORK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25 层邮编:250014
电话/Tel:+8653186112118 传真/Fax:+865318611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灵君、孙宁
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通裕重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裕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
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了《通裕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
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
日即 2026 年 6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菡玉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股
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等
进行核查: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均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6 年 6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1,038,911,4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24%。
(2)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06 人,代表股份
议案,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详细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1,083,70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1%;
反对 4,0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4%;弃权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42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544%;反对 4,0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64%;弃权 6,8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92%。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通裕重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 责 人:郑 继 法
经办律师:张 灵 君
孙 宁 宁
二○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