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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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433号
致: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 8 号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玮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16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995%,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 表 ( 含 股 东 代 理人 ) 共 计 3 人 ,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投票的股东共计 4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9,5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6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4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99,5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53,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5%;反对 589,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53,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5%;反对 589,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5 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49,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598%;反对 593,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80,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51%;反对 593,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02%;弃权 25,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75,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73%;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7,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64%;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96%;弃权 2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5,555,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733%;反对 587,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87,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79%;反对 587,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081%;弃权 2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
额度及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5,575,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73%;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7,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64%;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96%;弃权 2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53,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5%;反对 589,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6 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23,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8410%;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8953%;弃权 25,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57%;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96%;弃权 25,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上海百昱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李玮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独立董事 2026 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75,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73%;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57%;反对 56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96%;弃权 25,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53,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5%;反对 589,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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