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6-042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6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6 元(含
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
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可参与本次分配
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41,563,929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为 2,865,887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
本数为 238,698,042 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以此
计算实际利润分配总额=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0.266 元/股
×238,698,042 股=63,493,679.17 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238,698,042 股×0.266 元/股÷241,563,929 股≈0.26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66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
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239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94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3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6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653177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