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研: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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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
管理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一)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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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公司亏损时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其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依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
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
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难度、所承
担责任与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薪酬标准。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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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
其他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
薪,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依据其履职评价情况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确定,并依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发放,不因其
担任职工代表董事额外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实行递延
支付制度,公司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非个人原因发生职务
变动(包括退休)而离任的,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根据实际工作月份
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
必要时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及行业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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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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