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8: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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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
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工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三)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按规定核算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组织发放。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制度计算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津贴并组织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按以下标准确
定:
     (一)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发放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
的标准执行;
     (三)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发放。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照高级
管理人员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
兑现。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
兑现。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
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
年金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和津贴的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年发放。内部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按照公司薪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度
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形式,基本年薪和部分预发绩效按月发放;
另一部分绩效年薪在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支付;任期激励待任期
结束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履行完毕后,按
规定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管除基本薪酬
之外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后进
行全部或者部分追回薪酬的措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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