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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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2           证券简称:振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40,366,367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9,343,015.1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桐乡华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宁石工
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泽石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
景石工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48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照该通知第(1)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4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1548 元人民币。
  (5)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
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72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3-88181081
特此公告。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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