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
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非独
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中包含一名常务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以公司制定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准。公司人力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
不同的基本薪酬标准,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率及目标
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占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薪酬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
(五)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监督实施。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