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6-046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 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
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过去十二个月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的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涉案金额合计为 1,132.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025 年净资产的 12.39%,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具体情况(仅列示
单笔诉讼、仲裁金额5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 涉案金额
立案日期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达
成调解,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已收货部分货款 10.14 万元
被告一:宁 1、已收货欠款 10.14 万元,三
及违约金 37.07 万元;支付
波尤宝智 被告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三天
未收货部分货款 164.91 万元
能科技有 内付清;
长方集团 及违约金 45.10 万元,并履
限公司、被 2、未收货实际库存(无质保)
康铭盛 行收货义务;
告二:余姚 折后总价 100.32 万元,解除财
惠浦尔电 产保全后三天内三被告支付 30
科技有限 告二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
子商务有 万元,剩余尾款及 15 万元赔偿
公司 任;
限公司、被 款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前付清;
告三:金某 3、本案诉讼费用、保函费共计
保全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
杰 2.07 万元,2026 年 7 月 30 日前
以上金额暂计为 257.22 万
三被告一并支付。
元。
目前被告已按期支付前期款项。
长方集团 原告申请判令两公司共同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
康铭盛(深 付工龄赔偿及重疾病疗养期
已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
圳)科技有 经济补偿 20 万元、滞留奖金
请求并确认长方集团康铭盛(深
圳)科技有限公司与邱某杰之间
西康铭盛 万元、补齐社保及五险一金、
的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3 月 31
光电科技 支付欠付工资 5.27 万元,以
日解除。
有限公司 上金额共计 66.7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达
成调解,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支付 100 万元,4 月 3 日前支付
深圳市一 违约金 0.17 万元(均暂计至
万元,5 月 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限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2 万
元;
告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前一并支
付。
目前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
履行上述付款约定。
题造成的货款损失 196.49 万
元,海运费、增值税费用、
兰溪市无
运输费用、仓储费用、赔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
限风光照
明电器有
品和成品损失成本 14.99 万 商。
限公司
元,扣除原告未付货款 44.86
万元,共计 252.02 万元。
额合计 7.25 万元;5 宗案件未结
案,未结案涉案金额合计 43.95
万元。
合计 1,132.75 -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其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7.3条规定公司
及子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均己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