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3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5,708,556 股,扣
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4,506,338 股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151,202,218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4,192,354.8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51,202,218×0.16)÷1,155,708,556≈0.1594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94)÷(1+0)=(前收
盘价格-0.15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工控汽车零部件集团
有限公司、徐旭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待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港通”),其现金
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5223689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