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制定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
广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
“法律法规”)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所
有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保密性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注重诚信,真实和准确,
避免虚假推广、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本制度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
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除非得到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分(子)公司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的采访、调研,不
得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擅自披露涉及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未公
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与公司相关的特定对象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
司调研、采访, 应提前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沟通,由董事会秘书处对来访
人员进行预约登记,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公司相关高管和
部门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与
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仔细核对身份信息。
公司应当为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等渠道,
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形式,开展相关推广工作,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在各种推广活动中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
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分(子)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
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待和推广等活动内容予
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参与人员姓名、工作单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
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