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5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
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
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原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
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以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在审议本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
律师提出依据相关规定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
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对有关
关联事项进行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事项的表决投
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
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
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决
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
各自权限内履行及时书面报告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
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重新履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过半数”、
“不足”、“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