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9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证券法务部,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
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证券法务部提供相
关重大事项材料: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
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专项报告(如有)。
第六条 前款所称重大内部信息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报告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三章 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
息及时报告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
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向报告义务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
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相关报告义务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相关资料提交证券法务部进行审核、评估;
(四)证券法务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法务部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要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含框架性协议)时;
(四)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法务部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
董事、股东发出需召开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法务
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法务部书面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
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
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
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证券法务部及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属部门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至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
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
息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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