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6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
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
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
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
法解决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除非经明确授权并完成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
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