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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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2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锐翔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职资格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
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
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
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须由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如下: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各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
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
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均包含本数,
                            “过”不包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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