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 承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8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
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承
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
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
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
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
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
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
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豁
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者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
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如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公司应当详
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
应责任。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
履行承诺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