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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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1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
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拒绝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
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
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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