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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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5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
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
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及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
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
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
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
作;
  (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由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的
同时对外披露。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按时报送经
济活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等,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业务例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财务报
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
经公司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制止,经公司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十)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以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在考虑公司业务环节、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
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
景信息并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
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
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
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
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应当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
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向董
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奖励
  (一)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
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
励;
  (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
效益显著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可以给予
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惩罚
  (一)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
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包括: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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