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9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
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
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
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同时不得违反《公司章
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同意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近亲属,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
据总经理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以下权力,
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交易,须经总经理审批批准;
(二)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审批的交易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不同之业务。总经理对副总经
理享有提名权,副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为: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制度;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
求,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
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定
期召集、主持,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以及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包括经理级会议、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
事项召开的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集中会议、书
面、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及讨论情况,
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
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
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
议人员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
参会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总经理
办公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若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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