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4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战略研究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工作小组可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上述文件资料,供战略委员会研究参
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各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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