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5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
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股
东会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
股份数量等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回避表决的股东、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标识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
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系统中明确标识并设置相应投票规则。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
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
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
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
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且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
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
决资料与股东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
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交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
见书。律师应当对网络投票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
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
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
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