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6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
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书留存一份,并交由财
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
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
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
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
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
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借支和报
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
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
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确需以资抵债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
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
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
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
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
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
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
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
方支付资金的,由股东会、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
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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