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4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其中依法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
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提供的其他对外担保应
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
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做成相关决
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
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
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
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和董事长
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
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