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3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考核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的,该议案
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均包含本数,
“过”不包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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