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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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相关行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年度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情
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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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计委员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
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
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选聘。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
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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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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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选聘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决策程序,按其服务金额或具体业务性质划分,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决定;达到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选聘建议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形成续聘意见的,应将续聘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并不同意续
聘的,应将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
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
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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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丰富的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
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
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关系。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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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独立性等。其
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七条   公司应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聘用安排。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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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应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
细了解相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
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当
及时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会议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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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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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提供必要的
信息支持与执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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