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6-062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八)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
(十二)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4 人已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9.172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个人层面考核全部或部分不达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优秀(S)”
的共计 46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合格(B)”
的共计 3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60%,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不合格(C)”
的共计 4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考核不达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 124.9376 万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核全部或部分不达标,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
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
对象尚需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方可办理相应解除事宜;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归属登记手续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
(三)《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