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实精密: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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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字[2026]第 68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易实精密、公司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意字[2026]第68号
致: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易实精密委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讼合同》的相关协
议,担任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或“本次授予”)
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
解出具。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关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
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北交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首次授予的授予结果与本次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
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 57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本所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限制性股票认购
资金缴款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昝龙龙)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5 万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将其放弃的部分股份在激励对
象中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后,仅因将该部分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在激励对象中分配导致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比例发生变化外,股权激励对象
人员不变,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份总数不变。
  且,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议案》。
  此外,2026 年 5 月 28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验资报告》(苏公 W[2026]B047 号),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公司
已收到孙飞虎等 57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23,933,700.00 元(贰
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柒佰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2,610,000.00
元(贰佰陆拾壹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21,323,700.00 元(贰仟壹佰叁拾贰万叁仟
柒佰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57人未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61万未变。除上述变
化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相关授予公告
内容一致。
  二、首次授予的授予结果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原因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为: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
缴款验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结果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存在差异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易实精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57 名,实际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261 万股,与《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授予事项相关公告中激励对
象人数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相同,仅上述 1 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5 万股,并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将其放弃的部分股份在
激励对象中进行分配。该等差异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易实精密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与《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授予公告不存在其他差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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