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天力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新天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274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3,417,810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金净额为 250,130,398.7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F10996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年产 36,000 吨高质量塑
料食品容器扩产项目
合计 41,298.48 39,763.79 25,013.0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依据募投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4,411.00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4,411.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用 自筹资金已预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年产 36,000 吨高质量塑料
食品容器扩产项目
合计 25,013.04 4,411.00 4,411.00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75.7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375.7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发行费用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金置换金额
(不含税)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
续费等
合计 3,533.27 375.70 375.70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对
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该议案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新
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043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锦宇 胡 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