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天力使用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新天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274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3,417,810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金净额为 250,130,398.7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F10996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年产 36,000 吨高质量塑
料食品容器扩产项目
合计 41,298.48 39,763.79 25,013.04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
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工程款和设备
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节约
财务费用,并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经公司内部按程序逐级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以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明细进行统
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资金专户
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置换需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
内实施。
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流程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
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
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锦宇 胡 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