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客文化: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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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格力博”)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
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读客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
议;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
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
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6年5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读
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6年4月25日至2026年5月6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六)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象授予20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公司向2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0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4
元/股。
  (二)授予日的确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2026年6月9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三)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可获授权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1962号)、公司董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公司利
润分配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不
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
予日的确定及授予条件等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条件等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甄朝勇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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