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月或按季度发
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行业薪酬水平和地区薪酬状况相适应;
(二)与岗位性质、承担责任、履职成效相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考核挂钩;
(四)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紧密结合,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考核方案及考核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人事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
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规定向股东会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性质、职责范围、地区和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能
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年度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
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按照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相关规定另行实施。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与履职评价。绩效与履职评价应当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为依据。公司可
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绩效与履职评
价后核定,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的,
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当
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济效益及市场
薪酬水平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相应的调
整方案,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七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虚假记载等错报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资产流失,或对公司声誉及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
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
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
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并经相应程序审批通过后
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自2026年1月1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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