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
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主要指借贷融资方面的担保,其他内容的担保原
则上不予实施。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主要采用信用担保即保证人方式,亦包含抵押、质押等
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为实施对外担保行为的主体,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及其
所属企业一律不准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须上报
公司审批,并按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担保办理流程:
(一)公司资产部审核被担保单位上报的融资担保预算后,编制公司整体担保
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核。
(二)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资产部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对象、额度、方式、期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被担保单
位填写担保申请书、递交保证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公司资产部,公司资产部按照本制
度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担保合同报经公司法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审核。
(四)公司资产部将经审核的担保申请书、合同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财务
总监、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
(五)被担保单位在融资担保手续办理后,将担保合同及相应借款合同等资料
(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送交公司资产部备案。
第六条 担保对象:
(一)公司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所属控股企业(持股比例 50%以上)及持股比
例不超过 50%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所属控制企业。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担保情况(担保对象、金融机构、金额,期限等),需及时通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资产部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担保预算审核、编制、
落实及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担保合同和有关资料由公司资产部整理每年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通过
的融资额度以内。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由公司资产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订立书
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第十二条 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单位必须按月上报融资担保报表,公司对所
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由资产部进行跟踪管理,出现异常及时上报总经理室。
第十三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通过被担保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效形式,由投资各方同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不得随原融资合同展期而自动展期,必须由被担保
单位依上述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担保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股东及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交易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审批流程执行。对违反担保管理
规定、流程、超越权限、擅自提供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对造成
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和索赔处置;触犯刑法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