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股份: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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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
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
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
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
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公司上市地所在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相
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
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
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
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
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
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时同步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
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
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
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做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
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
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
更改或者替换。
            第三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资金管理部负责人为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
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部
门。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向董事会提交审议所需要的注册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和文件,做好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等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对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并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沟通,做好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三)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发生内
幕信息泄露时,应积极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
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
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
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
任;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
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告知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高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节 对外披露信息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依次审
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审公司董事长审批,
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披露信息时,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
露信息签署书面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第一
时间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
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管理事务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五节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
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资金管理部
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通知书、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
律意见书等相关注册及发行资料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保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相关公告文件及备查文件等附属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
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公文传阅和内
部宣传渠道(含官网、官方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
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
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
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
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
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
部章程严肃追查,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观
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响;
  (三)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或投资
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
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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