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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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物资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董事会在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部分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不得授
权,股东会法定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授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
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
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
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
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
权、过度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予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本办法制定《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作为本办法
的附件,明确被授权主体、具体授权事项、单项限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限额、
例外情形等,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
讨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要求、终
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
决策 程序。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当授权事项的外
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效果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
授权的其他情况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收回或部分收回已
经授权的事项。授权对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四章 授权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
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
和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三条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产生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导致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为配合《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执行,建立
审慎、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
下,制定本授权事项清单。
  一、授权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 3 年。
  三、                              授权事项及额度
      标准
  (一)董事长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在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在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在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
至 1000 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 100 万元至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下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需董事会审批。
 (二)总经理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就公司单项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收
购、出售行为进行审批,包括:因经营活动所需的单项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
限应报废的单项固定资产、闲置资产及非正常使用并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的购
买、出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在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在 300 万元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在 100 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
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 100 万元以
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财务资助对象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四、变更条件
 (一)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
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
 (二)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遇
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
执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或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三)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应当制定授权清单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
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由董事会决定。
 (四)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拟订授权管理相关制度、授权清单和变更方
案。本授权事项清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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