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
和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物资贸易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
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信
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
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
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
息、重大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
准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九条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同时,董事会秘书发现本制度第
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询
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事件最先发生时,以面谈、电话或邮
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二)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应对措施或解决方案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者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