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18 证券简称:新天力 公告编号:2026-043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3,417,81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19 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 70,253,430.00 元增加至 93,671,240.00 元,总股本由 70,253,430
股增加至 93,671,240 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996 号《验资报告》。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第三条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6 年【】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2 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通股【】股,于【】年【】月【】日在 普通股【】2,341.7810 万股,于【】2026
北交所上市。 年【】5 月【】29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9,367.124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
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 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
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 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
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 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所谓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贷款等行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 12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程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程
序。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 序。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
的,不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公司不得为 的,不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公司不得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所
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投票权。征集股东权利征集投票权应当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托所必需的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征集人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董事”) 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或更换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相同的表决权,每位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非职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拟选
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
事的投票权总数,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
关于公司非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 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
序由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
票权总数。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
施程序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予以规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知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关于公司非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
序由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立即停止
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 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后应当立即按
关规定办理。 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
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 事 会应 当确 定 对 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对 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就上述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就上述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 (一)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公司对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
(二)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 (二)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公司提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提供担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提供担
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300 万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
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股东会授权的其他情形。 (九)股东会授权的其他情形。
如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董事会决策 如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董事会决策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国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向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 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履行如下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
作,督促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
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并披
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
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
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交
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
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交
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
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公司章程统一调整表述“关联人”为“关联方”,其他内容
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