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印刷版材的生产销售,铝作为主要原材料,其采购成本占比较
高,且价格受宏观形势、产业供需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频繁。为有效控制原材料
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及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
铝期货交易,而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交易,严格控
制保证金规模,确保资金安排合理合规,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二)交易金额
本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本数)。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
(三)交易方式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
币相同的币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铝。
(四)期限及授权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
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
贷资金。
(六)交易对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差过大,导致无法按合理价位及时平仓,从而影响套期保值操作。
司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期货公司并通过境内交易所场内交易,信用风险整体可
控,但仍需关注期货公司的经营状况。
不到位,可能导致交易指令错误、超限额交易或记录遗漏等情形。
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
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风控措施:
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确保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套期
保值策略,保障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管理。公司根据实际采购计划确定套期保值的最大持仓量及保证金占用上限,
仅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贷款,且保证金余额不超过董事会授
权的额度。
波动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自身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相关性高的商
品期货品种。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
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列报和披露。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
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针对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及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